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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军侵台档(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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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中)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呈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折稿

    督办福建军务大臣左宗棠等咨报闽省借款情形暨抄送借款合同并匀还本息日期银数清折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报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已奉谕旨知道

    户部咨行闽省借款饬由各关摊还汇付并查询日期及本息确数

    钦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中法停战议约台防调兵运械暂停电旨

    钦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平安」轮船及兵勇饷银在澎湖被掳请与法使辩论放还电稿

    钦差大臣左宗棠函陈提督孙开华密报朱道参案及轻弃基隆情罪

    督办福建军务大臣左宗棠咨报派遣差弁于家辉等偕洋员赴澎索还船只并查探所载兵勇下落情况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呈与法国使臣商办详细条约画押竣事折稿并条约副本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呈与法使议定双方释还俘掳兵勇并宽免因案牵涉人等片稿

    军机处交出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使议定双方释还俘掳兵勇并宽免涉嫌人等抄片

    军机处交出李鸿章等与法国使臣商办详细条约画押竣事抄折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呈二月分历奉电旨并先后电奏原文及与总署往来电信清折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送给法国巴使相约释回俘获兵弁并免究济法绅民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报法船在台轰击民船残虐情形经英国施领事转报驻京英使照覆情形

    咨行南洋大臣曾国荃等抄送中法新约

    出使大臣许景澄函陈法政府议院对越事熊度等事并附译报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报与法使商定互还俘获人员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报法兵撤离基隆并双方交换所俘弁兵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报中法互释俘虏及宽免牵涉绅民等事已咨各疆吏照议核办并派员赴澎点收交还人员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呈覆法国巴使允释回法俘并宽免因案牵涉绅民函稿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报基隆法兵已撤释回俘虏并允勿坏法兵坟墓暨催华兵迅离越境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呈覆法国巴使允保护基隆法兵坟墓并速撤越地华兵照会稿

    福州将军穆图善咨呈光绪十年七月至十二月历次电旨及电奏清折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会法使闻华兵复到谅山照请设法速退

    帮办福建军务杨岳斌咨呈正二三月分电奏稿(陈报赴台军务情状)

    军机处交出前陕甘总督杨岳斌遵旨续陈电奏抄折

    钦差大臣左宗棠咨呈三四月分电奏及往来电信稿

    军机处交出上谕催岑毓英将滇军撒回并释还法俘

    福建巡抚刘铭传咨陈法提督函请保护通事书启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报法国请将所募通事书启人等加恩保护已予允行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报点收法国在澎湖台湾所俘弁勇商民等八百三名

    军机处交出李鸿章请奖点收被俘弁勇商民委员罗臻禄马士等抄片

    法国公使巴特纳函知澎湖撤兵事并请速示越地华军全部退出情形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呈收回被俘弁勇并请将委员罗臻禄等给奖片稿

    法国汉文正使微席叶函知法兵船撤离澎湖

    法国公使巴特纳函法兵船撤离澎湖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陈奖赏转运台湾饷械在事出力人员

    户部行知查明洋款动用余存各数目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呈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折稿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闽浙总督杨昌浚文称:

    为照本部堂于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驿具奏「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一折。除俟奉到谕旨另行恭录咨呈外,相应录呈原折。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清折

    奏为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恭折由驿驰陈,仰祈圣鉴事。

    窃臣于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电旨:『前据刘铭传电:「台道六月报存库八十万,仅借台北七万」;显系膜视台北防军。着杨昌浚确查具奏,不得稍涉袒护』等因,钦此。当即恭录谕旨,饬江苏候补道陈鸣志统师援台之便,以盘库为名,调查簿册,据实禀复。兹据该道禀称:『渡海后,于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抵台湾府城;遵即传齐管库员吏人等,调取两库出入簿据。查十年六月初七日,委同知吴本杰解缴台北银四万两;六月初三日,两次由艋舺盐馆拨解台北银八千七百余两;又六月十九日,提解台湾府库银五万两。此项银两库簿,粘有刘铭传「饬存彰化,听候拨用」手谕。合计六月内,四次共解银九万八千余两。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陆续共解过台北备用银三十四万一千余两;内有报存嘉义五万两、彰化十万两尚未提用:以上均经台湾道刘璈报明有案。并查台湾道库簿据,八月底已无存银;以后支发,随时提拨府库银两。库簿粘有十一月分南、中、前、后四路营饷无款支发,禀奉抚臣刘铭传批:「准留用各省协济台北军饷数万两,以济急需」。实计截至六月底止,道、府两库共存银一百一十万两有余,六月内拨解台北备用之款实有九万八千余两;与所称「存八十万、止借七万两」数目,均不相符』等情,禀复前来。伏查台南、北皆台湾道辖境,自不应稍分畛域。刘铭传于上年六月莅台,刘璈于六月内即拨解银九万八千余两;自六月起至十一月底止,共解过银三十四万一千余两。并据报支应南中前后四路营饷及粮台经费、购制军装火药电线、修理炮台,起建兵房炮垒,一切共用去银七十四万六千余两;所余备发全台绿营兵饷。迨刘璈道库仅存银七千余两、不敷支放,禀请截留各省协济台北饷银,经刘铭传批准在案。总核情节,不特刘璈尚无膜视台北,即刘铭传亦复体恤台南。基隆久被占踞,刘铭传正图规复;各省共筹协济尚不遗余力,本省何敢稍存膜视。除饬刘璈随时随事就近禀商抚臣妥为办理外,所有遵旨查覆缘由,谨据实缮折由驿驰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

    谨奏。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三一(二九○七页)。

    督办福建军务大臣左宗棠等咨报闽省借款情形暨抄送借款合同并匀还本息日期银数清折

    四月初五日(五、一八),督办福建军务大臣左宗棠等文称:

    窃照闽省防务紧要,各军到齐,统计百五十余营,饷需支绌;不得已,借洋款四百万两,指由各海关分十年归还。经本大臣、部堂电奏,于上年十二月初九日钦奉电旨:『着照所议办理。惟现借定洋款,计息或九厘、或七厘半;闽省议息,应以此数为准』等因;钦此钦遵。并准户部咨:『俟洋款借定后,即将办理情形并每年利息若干详细报部,以便指拨归还』等因前来。随饬委奏调来闽办理营务之四川补用道刘麒祥会同现任司道与各洋行妥为商办;洋商愿借者不一,或取息较重、或息轻而借难如数,又或例外多所要求,势难迁就,悉以却之。正月初间,与美国旗昌行商人司美德商允借银四百万两,周年九厘行息;当经定议立约,于正月初九日电请总理衙门代奏在案。讵立约后,延不交银。细察其故,因银系英商汇丰行代借,仅由美商司美德出面立约;且司美德旋即赴津,以致延搁。二月初六日,经本部堂邀同旗昌行管事韬朋偕汇丰行东费处并税务司汉南来署,与道员刘麒祥、兼署臬司办理通商事务之督粮道刘瑞祺等三面会议,仍归旗昌经手,银由汇丰出借。就原约酌添条款,公同参核;虽未能悉就范围,较之他商已觉简净。即于十七日缮立汉、洋合约二分,由本大臣、将军、部堂、部院验明盖用关防;并由藩司沈保靖钤印,英国领事星察理、税务司汉南签押,各执一分为据。其款原议借上海规银四百万两,核作英金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零;嗣据汇丰行声称:接英公使电,必欲作一百万镑,非此不能办。按英国之镑,以十二边呢合一西林,以二十西林合一镑。现在上海时价,规银一两合五西林一边呢;统计借定规平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共合英金一百万镑。周年九厘行息,亦按镑算。此外,并无经手、引用各名色。并因中国通商口岸海道生理清减,无从集此巨款;此次系电由英京鸠借运闽。二月十七日先交规银一百万两,余银业已在途,故须即照一百万镑起息;未交规银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零,由英运到匀分两期于两月内交清。将来按次归还本息,须提前四十天由闽交付;系酌留运赴英国行程日期也。自立约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银一次;以后各按六洋月交息。至第八期起,一次还本并纳息、一次纳息不还本,相间轮付。还本若干,息即递减;至第二十期止,本息一律清楚。一面援照陕、甘前借洋款成案,由闽刊刷关票。计闽海关票匀本银二百万两、息银一百二十三万七千零六十八两三钱四厘四毫,江海关票匀本银一百二十万两、息银七十四万二千二百四十一两一钱九厘三毫,浙海关票匀本银七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息银四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七两九钱四分五厘九毫:分别填写日期、银数,咨送各省关盖印递回,发交该洋商收执,作为保单。其匀还本息银两,相应请旨敕部查照前数,分由闽海、江海、浙海各关匀拨。如不足数,并就江、浙藩运各库凑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闽,汇总购镑;先期四十天拨还该洋商承领,收回关票分送抹销,俾免失信远人。至此次借款,说者谓论镑不若论两,恐归还时镑价有长,难免亏蚀;曾与驳诘辩论。据称向外洋借银运闽,外洋不谙铢两,必须论镑始能定议。外洋镑价如中国银价,时有长落;届时孰嬴孰绌,难以逆料,并无偏枯。况前办成案,即系论镑。其言甚直,不得不照旧办理。将来各省关解款,购镑有嬴,应即提存;不敷,由闽筹补。事竣造报,以昭核实。据福建藩司沈保靖会同善后、通商两局司道详请奏咨前来,除恭折会奏外,相应将送到照录合同并匀还本息日期、银数清折咨送。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合同

    光绪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即泰西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大清国家与旗昌行所立之合同中国国家要用上海时价银四百万两,经旗昌行及汇丰银行许往英京借银公会代为挪借镑数,换足四百万两或不足四百万两之数。中国国家托旗昌行及汇丰银行经手借得上海时价纹银四百万两或不足四百万两之数,按照时价挪借镑数凑足;互相立定合同,作为凭据。所定各款,开列于左;其余各款,另纸开列。

    第一款:旗昌行及汇丰银行代中国筹借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或不足此数,照约办理。按照现定时价,计上海时价纹银四百万两核算。计五西林一边呢,作上海时价银一两;其四百万两上海时价银,即系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英金。中国国家许收上海时价银四百万两,扣成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作算。

    第二款:中国国家准旗昌及汇丰银行操权在英京借银会经手代发保单,于别处挪借银两,凑足成数;但不可过于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之外。该保单,应悉照所议条约之章程代发。

    第三款:所借四百万两--即系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须分作七次匀还;每次应还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英金。如不足四百万两之数,照所收实数摊还,照还时银行时价核算;每年至照约定日期匀还。第一期还本,在第四年之尾为始。

    第四款:所借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或不足此数,其息银俱按所借之银数合成镑数照算;每周年一百两行息九两,即英镑一百镑行息九镑。还息之期,系照泰公历三百六十五日为十二个月,分作两次还息;每六个月为一期。

    第五款:本息银两,其本银或能借足以上之数,俱照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约每年算还一次。其全数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之本银及其息银,俱按照清单所载之数给还。

    第六款:各按期所还本息,由福建藩台交与本口旗昌行收入,或交别口该行所派之人代收亦可。

    第七款:旗昌行及汇丰银行或别口该行所派之人按期收回本银,即将各银主名字捻阄,先捻得者先还,立将保单取回勾销,交与藩台、或交与司理还银之人员亦可。

    第八款:旗昌行或别口该行所派之人每半年收回息银,即将该息银交还与收执保单之人照本科分。

    第九款:中国国家及执政之人与旗昌行及汇丰银行经手人及英京借银会人立约措借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按期照数凭约匀还,自必全数清款;准将通商各口海关洋税项下,按十二个月结期匀摊扣还旗昌行经手人及汇丰银行英京借银会人,以便分还各收执保单人。本银定于中国国家闽、浙两关归还,即系福州、厦门、温州、宁波等处统行提交福州布政使按期照约计镑拨还旗昌及汇丰银行所借之本银。其镑数银价,随时俱按时价照算。倘各关每结所匀拨之项或有不敷镑数之额,福建布政使应将福建各关口洋税项下动拨补足与旗昌经手人及汇丰银行英京借银会人。

    第十款:中国国家及执政之人与旗昌行经手人及汇丰银行英京借银会人约定,所有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之息银,准将福建、浙江--即系福州、厦门、温州、宁波等处通商海关洋税项下每结扣留,由福建布政使递次按期照约拨还旗昌行及汇丰银行经手人并英京借银会人,分发各息。

    第十一款:合同中华文、英文并写,总以英文为主;倘华文字有笔误,检视英文作为凭据可也。

    此款系奉上谕允准筹借,光绪十一年正月初六日互订华、英文合同,由左侯相、镇闽将军穆、闽浙总督杨、福建巡抚关防及布政使司印押、福州税务司印押、旗昌行主西维司美德、汇丰银行签押为凭,以昭信守。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一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二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三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四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五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六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第七次:每半年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

    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七百五十镑、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八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九万零九百八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

    本银八十七万一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九千二百十四镑五西林一边呢。第九次:每半年息银三万九千二百十四镑五西林一边呢。

    本银八十七万一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九千二百十四镑五西林一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十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八万四千四百五十二镑七西林七边呢。

    本银七十二万六千一百九十镑九西林六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二千六百七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第十一次:每半年息银三万二千六百七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

    本银七十二万六千一百九十镑九西林六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二千六百七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十二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七万七千九百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

    本银五十八万零九百五十二镑七西林七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二万六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一边呢。第十三次:每半年息银二万六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一边呢。

    本银五十八万零九百五十二镑七西林七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二万六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一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十四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七万一千三百八十镑十九西林。

    本银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八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九千六百零七镑三西林十边呢。第十五次:每半年息银一万九千六百零七镑三西林十边呢。

    本银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八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九千六百零七镑三西林十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十六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六万四千八百四十五镑五西林九边呢。

    本银二十九万零四百七十六镑三西林九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三千零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第十七次:每半年息银一万三千零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

    本银二十九万零四百七十六镑三西林九边呢,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三千零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十八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五万八千三百零九镑十西林六边呢。

    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六千五百三十五镑十四西林三边呢。第十九次:每半年息银六千五百三十五镑十四西林三边呢。

    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边呢,每半年还息银六千五百三十五镑十四西林三边呢、还本银十四万五千二百三十八镑一西林十一边呢。第二十次:每半年本银、息银十五万一千七百七十三镑十六西林。

    共还息银六十四万零五百镑二西林、共还本银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共还本银、息银一百六十五万七千一百六十六镑十五西林四边呢。

    第一条:所定借款,系上海时价银四百万两或不足四百万两之数核计。兑换英镑时价,五西林一边呢作上海时价规平纹银一两。还银时,必照彼时时价核算镑价。其四百万两运在福州南台,按照上海、福州时价交付。

    第二条:一百万两在定约后一个月内交付,其余三百万两在定约后三个月内交付。

    第三条:此借款左中堂、杨制台已奏准,奉有上谕实据,指明闽、浙洋关归完及督宪、藩宪、福州税务司签押盖印及闽、浙所属各洋关将入款作保;倘旗昌经手人及汇丰银行及英京借银会人要否(?)准其择选何关。

    第四条:还本银之期,十年内分作七次均匀归还;第一期还本,在第四年之尾。

    第五条:中国国家给权与旗昌洋行及汇丰银行经手在中国、美国、英国许代将借款之票出售,但不可过于中国所借之数。此种借款票,系照中国与旗昌、汇丰银行所立合同章程而出。

    第六条:其息周年九厘,按在英国伦敦出卖股份票之日起息;每年分作两期还息,每六个月为一次。前三年还息、后七年本利分匀摊还,照外洋规矩核算;每次照镑数时价扣成银两,给还福州旗昌,任旗昌汇付英国伦敦。

    第七条:倘中国要在别口收银,其价须照合同所定照福州时价作算。

    第八条:此种合同,旗昌经手人及英京借银会人倘遇意外阻碍,必设法尽力为之,惟冀能保其妥贴。

    第九条:旗昌行及英京借银会人先交上海时价银一百万两,其余尽力筹措,在一个月内为定;但不可过四百万之数,总以藩台收条实收多少为据。

    第十条:合同内华文、英文并写;倘华文误写错字,总以英文为准。

    大清光绪十一年正月初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二月二十日。

    所加合同章程,有与前款不同与前合同有未定者,应以所加各条为凭。

    第一款:现在互相商定,其先立之合同所载英金一百零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镑十三西林四边呢,即当为英京借银会人所凑成之英金一百万镑照五西林一边呢作算,扣成上海规平时价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而交还本息日期,悉应按照清单所开,不能改移。

    第二款:中国国家准汇丰银行操权代为经手在于各处出售借款保单,所付利息听归其便。如所售保单息较减少,获利系归汇丰银行;而发保单应由中国驻英钦差大臣代中国朝廷画押。

    第三款:福省藩台须照单开日期将本息交还福州汇丰银行,照福州行用每元准重洋平七钱一分七厘核算。每年还银日期,约定英正月初七日、七月初七日;以英京路远,交还本息须前四十天之期交付,以便转寄英京交还借银会人;原英京每年定期系二月十六日及八月十六日也。惟首期息银,自英本年四月初二日--系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英八月十六日--系中国七月初七日;允将此头期四个月零一次之息,于英八月初九日--即华六月二十九日先七天交与汇丰银行查收。

    第四款:汇丰行必须先付首期上海时价银一百万两;倘交洋钱,每元照福州洋平七钱一分七厘作算。其余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倘亦交洋钱,每元亦照福州洋平七钱一分七厘作算;于英四月初二日--即华二月十七日交付。福省藩台收到首期银款,即先给印收存执;俟一月内如数填便海关保单,即行互换。次期再付一百万两,照同办理。其交付三期一百万两与四期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藩台应即付给海关保单;倘银便而单未便,则此银应俟保单办便再交。付过首期一百万两,即再约定交付其余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匀期于两月内付清。海关保单数目,应与本息相符。此合同不独允照原约所指数口之税项作保,而并应准以江苏省之上海关税项为保;地方官必应如数交还借款,取续海关保单。该保单上并应标载:「如届期无还,此单纸可用抵还海关税银」。

    第五款:第一次付息之期,系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初九日交付--即系光绪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盖首期息银自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二日起算,至八月十六日为止--即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算,至六月二十九日为止;计一百万镑英金--即上海规平时价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全行起息。

    第六款:合同中华文、英文并写,总以英文为主。倘华文字有错误,检视英文作为凭据可也。

    以上所添各款,由经办各大宪允准于添约上签押盖印,汇丰银行、旗昌洋行亦俱签押;一样两纸,各执一纸存照。

    光绪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大英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初一日。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三千五百三十四镑四西林十一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三万三千五百三十四镑四西林十一边呢)。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半年息银总数四万五千镑)。

    本银一百万镑,还本、息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四万五千镑,每年还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半年本、息银总数十八万七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

    本银八十五万七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二边呢,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

    本银八十五万七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二边呢,还本、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一镑八西林七边呢,每年还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半年本、息银总数十八万一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

    本银七十一万四千二百八十五镑十四西林四边呢,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二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二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三万二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二边呢)。

    本银七十一万四千二百八十五镑十四西林四边呢,还本、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三万二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二边呢,每年还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半年本、息银总数十七万五千镑)。

    本银五十七万一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六边呢,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二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八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二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八边呢)。

    本银五十七万一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六边呢,还本、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二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八边呢,每年还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半年本、息银总数十六万八千五百七十一镑八西林六边呢)。

    本银四十二万八千五百七十一镑八西林八边呢,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九千二百八十五镑十四西林三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一万九千二百八十五镑十四西林三边呢)。

    本银四十二万八千五百七十一镑八西林八边呢,还本、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九千二百八十五镑十四西林三边呢,每年还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半年本、息银总数十六万二千一百四十二镑十七西林一边呢)。

    本银二十八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十边呢,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一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

    本银二十八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十边呢,还本、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一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年还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二西林十边呢(每半年本、息银总数十五万五千七百十四镑五西林八边呢)。

    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三西林,还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六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每半年息银总数六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

    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三西林,还本、息银英京日期:一千八百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每半年还息银六千四百二十八镑十一西林五边呢,每年还本银十四万二千八百五十七镑三西林(每半年本、息银总数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五镑十四西林五边呢)。

    --还息银共六十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镑四西林九边呢,还本银统共计一百万镑(本、息银总数共一百六十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镑四西林九边呢)。

    遵将借用洋款分二十期应还本息银数、日期,理合开折呈送察鉴。谨开:

    第一期:光绪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计四个洋月;应交息银一十三万一千九百三十八两零一分六厘三毫。

    第二期:光绪十一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二年正月十一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一十七万七千零四十九两一钱八分三毫。

    第三期:光绪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起、至七月十七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交息银一十七万七千零四十九两一钱八分。

    第四期:光绪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交息银一十七万七千零四十九两一钱八分三毫。

    第五期:光绪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起、至六月二十六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连闰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一十七万七千零四十九两一钱八分三毫。

    第六期:光绪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十四年正月初三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交息银一十七万七千零四十九两一钱八分三毫。

    第七期:光绪十四年正月初四日起、至七月初七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一十七万七千零四十九两一钱八分三毫。

    第八期:光绪十四年七月初八日起、至十五年正月十四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八钱八分五厘二毫,又应交息银一十七万七千零四十九两一钱八分三毫。

    第九期:光绪十五年正月十五日起、至七月十八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一十五万一千七百五十六两四钱四分二毫。

    第十期:光绪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八钱八分五厘二毫,又应交息银一十五万一千七百五十六两四钱四分二毫。

    第十一期:光绪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起、至六月二十九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连闰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一十二万六千四百六十三两七钱二毫。

    第十二期:光绪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八钱八分五厘二毫,又应交息银一十二万六千四百六十三两七钱二毫。

    第十三期:光绪十七年正月初六日起、至七月初十日止。除小建三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一十万一千一百七十两九钱六分一毫。

    第十四期:光绪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十八年正月十五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八钱八分五厘二毫,又应交息银一十万一千一百七十两九钱六分一毫。

    第十五期:光绪十八年正月十六日起、至闰六月二十一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七万五千八百七十八两二钱二分一毫。

    第十六期:光绪十八年闰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八钱八分五厘二毫,又应交息银七万五千八百七十八两二钱二分一毫。

    第十七期:光绪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十九年七月初二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五万零五百八十五两四钱八分。

    第十八期:光绪十九年七月初三日起、至二十年正月初七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八钱八分五厘二毫,又应交息银五万零五百八十五两四钱八分。

    第十九期:光绪二十年正月初八日起、至七月十三日止。除小建四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二日;应交息银二万五千二百九十二两七钱四分。

    第二十期:光绪二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二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止。除小建二日外,计六个洋月,扣足一百八十三日;应还本银五十六万二千零六十两九钱一分八厘八毫,又应交息银二万五千二百九十二两七钱四分。

    以上共应还本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以上共交息银二百四十三万三千五百七十七两三钱五分九厘六毫:本息统计共银六百三十六万八千零零三两五钱八分九厘六毫。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三二(二九○九页)

    闽浙总督杨昌浚咨报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已奉谕旨知道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闽浙总督杨昌浚文称:

    为照本部堂于光绪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由驿具奏「遵旨查覆台湾库款情形」一折,当经抄稿咨呈在案。兹于本年三月初七日准兵部火票递回原折后开:『军机大臣奉旨:「知道了。钦此」』。除钦遵恭录咨行外,相应恭录咨呈。为此咨呈总理衙门,谨请察照钦遵施行。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三五(二九三四页)。

    户部咨行闽省借款饬由各关摊还汇付并查询日期及本息确数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户部文称:

    福建司案呈军机处交出督办福建军务左(宗棠)等奏「闽省防务紧要,拟借洋款由各海关分年划还」一折,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军机大臣奉旨:『该衙门知道。钦此』。钦遵交出到部。查大学士左(宗棠)拟借洋款四百万两,既据奏明共实借定规平银三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合英金一百万镑),周年以九厘行息,自立约之日起、扣至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先付息银一次,二十期本息一律清楚。由闽刊刷关票,应饬查照前数,分由闽海、江海、浙海三关匀拨;计闽海关匀本银二百万两、息银一百二十三万七千零六十八两三钱四厘四毫,江海关匀本银一百二十万两、息银七十四万二千二百四十一两一钱九厘三毫,浙海关匀本银七十三万四千四百二十六两二钱三分、息银四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七两九钱四分五厘九毫:均交该洋商收执,作为保单。其匀还本息银两,各该关匀拨;如不足数,即就江、浙藩运各库凑足的款,按期先六十天解闽汇总购镑拨还。相应恭录谕旨,飞咨钦差大臣督办福建军务左(宗棠)、闽浙总督、福州将军、两江总督、福建巡抚、江苏巡抚、浙江巡抚札行江海关监督、浙海关监督遵照即将分匀本息银两务须恪遵定限预先筹款,依期解交闽省,以便汇付;仍将拨解银数、日期,先行项目报部。再,查本年六月二十九日先付息银一次,究竟应付银若干以及二十期本息付清系以何年月日为一期?并按期、按关拨还本息确数,均未据该大臣等咨报到部,本部无凭稽核;应并令即将应还本息银数、日期逐一详细开具清折,先行专咨送部,以凭核办,毋稍迟延;暨咨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查照可也。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三七(二九三五页)。

    钦差大臣左宗棠咨呈「平安」轮船及兵勇饷银在澎湖被掳请与法使辩论放还电稿

    四月初六日(五、一九),钦差大臣左宗棠文称:

    为照本爵阁大臣于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六日,会列福州将军、闽浙督部堂台衔电寄贵衙门「台湾停战之文已递,被留澎湖勇饷、船只应请议还」一案。所有电稿,相应咨抄。为此合咨贵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照录电稿

    (一等电寄总署--三月初六午时发)总署钧鉴:密号。顷据彭楚汉等来电:『停战之文,已派世职曾汉彬等搭「海龙」船赴淡水分别投递,又派千总陈永兴等搭「南澳」船赴台湾府投递。「平安」船被掳,泊澎湖港内,有随带饷银八千两;闻勇起岸,法派法人看守』等因。查现既停战、开封口,法何得掳人劫饷。应请贵署与法使辩论,迅速放还。并请代奏。棠、善、浚启。御。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三九(二九三七页)。

    钦差大臣左宗棠函陈提督孙开华密报朱道参案及轻弃基隆情罪

    四月十七日(五、三○),钦差大臣左宗棠函称:

    敬启者:宗棠去冬劾李彤恩一案,昨准石泉制军抄咨省三中丞奏折底稿,原以为公是公非,朝廷自有明见,毋庸再行申论。兹忽接孙赓堂军门三月十一日密缄,似于其间颇有不平之处。究系如何情形,未敢逞私臆断;事关重大,决不敢徒事缄默,转紊是非。谨照录密呈崇鉴,伏祈察夺。

    敬请钧安。左宗棠谨启。

    照录孙提督开华来缄

    敬密肃者:正月初一日,准刘爵抚院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咨送十二月二十四日拜发会奏折稿一件,内有附片参劾朱道守谟。虽其情节核与当时不符,祗缘业经拜发,远隔重洋不能追回,且细阅其词皆彼一人口气,与开华颇不相干;故照来文书奏咨覆,未赞一辞。亦以当日情事,台北妇孺皆知,终当有人为之昭雪也。二月十六日,又准十五日咨送折稿一件。查系正月初六日拜发,为保李革守彤恩;不独将沪尾战功一笔抹杀,且欲将轻弃基隆之罪,硬坐防沪之人。比以军务孔亟,沪防各营饷糈、枪械皆需取给于伊,未便与之龃龉,致有掣肘,转误大局;且以朝廷明圣,终难欺罔,是以隐忍至今。今幸海道已通,又得杨前部堂奉命查办,想不难水落石出也。万有明旨下问,开华即当据实直陈,以明轻弃基隆,非战之罪。惟查折内语意,无非攘功饬过,恕己刻人。开华沪尾一战,已沐殊恩;虽将士尚有未列剡章,无难从容办。即基隆不复,迭奉严旨切责,亦无旁及开华之词;知天高听卑,圣人已有鉴别,毋庸再置一喙辨别是非。祗以怙过之文,转谓恩宪敷陈失实。在公忠体国,早已契结明良;而勋望之隆,尤为振今烁古。即使横加毁誉,亦如泰山摄土,无所损益其高。开华窃有虑者,以此风一开,将来尤而效之,必长欺君之渐,于国家关系实非浅鲜耳。谨将咨到折、片各稿并开华咨覆杨前部堂文稿,一并抄呈电鉴;而略陈梗概,以明其非。至其基隆退守及在艋饬县雇夫搬运军装、饷项前赴新竹,商民罢市、聚众阻止各情形,其耳而目之者,除绅民外,尚有统带庆祥等营福宁镇曹镇、管带恪靖巡缉营陈永隆与台北府陈守、基隆厅梁倅、艋舺营张参将现皆在防、在任,不难密檄行查。且有淡水县张令虽已交卸,尚在省垣;实在情形,亦不难密询而得也。

    合肃密启,再叩祟安。伏乞察鉴!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四四(一九四六页)。

    督办福建军务大臣左宗棠咨报派遣差弁于家辉等偕洋员赴澎索还船只并查探所载兵勇下落情况

    四月二十二日(六、四),督办福建军务大臣左宗棠文称:

    案据台湾道刘璈禀称:『敬禀者:「平安」轮船在鹅銮鼻洋面被牵,所载干军闻有三百余人被害之事,奉钦宪杨函饬查探等因。职道遵派差弁于家辉、彭明德带同前澎湖炮台洋人吶臣,装作「平安」英船东管事,密雇民船赴澎湖查探该船勇实在下落。兹据彭明德暨洋人吶臣回郡,该洋人面称:十五日早刻到澎,在妈宫炮台前停泊;被兵船拦阻,不准上岸。下午四点钟,孤拔邀其往见;问以来作何事?该洋人托称船东英人伊尹氐令其来探「平安」因何被拿,索还此船。孤拔似不甚理,只称船在封界被拿,船上有兵勇七百余名、炸药四箱、现银数千两,须照敌国之兵办理;俟和定再说。目下中国营官三、四人,船上大、二副及三百余人已载至西贡;写字一纸,交其销差等语。并询据差弁彭明德面称:伊与差弁私偷上岸,假作贩卖食物之人;一路查探,见有干军二百余人被掳作工,管束甚严,不能交言。访之土人,云该船装载七百余人,到澎时有数十人自行跳水;法人开枪,间有逃脱登岸者,亦有溺毙、被枪死者,然不知实数,恰无被杀三百余人之事。澎港现泊法舰九艘,「平安」在内。闻有干军一名凫水逃至西屿,于差弁业已往查等语。查此次该船被牵,员弁、勇丁均遭凌虐;闻之深堪发指!所幸和议粗定,而该船本悬英旗,且无装载军械;按公法,虽炸药、饷银有碍理论,或可设法索回。至孤拔所付洋人回信,译出洋文,似不干涉船事;殊不可解。除俟查明该船如何闯界被拿并随时再行续探外,理合将该差弁等所述详细情形并洋文回信另录清折,禀报宪台察核。再,薛丞树辉在厦门得信,已电致原托出面租船东家现在香港英国讼师伊尹氏。故此次洋人吶臣赴澎,托称伊尹氏差查,以便将来取索地步。合并声明』等情。据此,查「平安」船被掳一案,早经电报在案;现在查其实情如此,相应密咨。为此合咨贵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照录清折

    谨将派赴澎湖差弁等回称查探「平安」轮船所载干军现在情形缘由,录呈宪鉴。

    据差弁彭明德称:『本月十三晚,由安平雇坐民船;是晚开船,十四下午到八罩。十五十点钟到澎湖妈宫港内,见「平安」轮船尚在斯处;当即扮作本地百姓贩卖食物,在岸上行走。所在法人扎营并炮台地方,俱不准百姓前往。只见干军勇丁约有二百多人在该处搬运货物及铁板、木板等件,在做码头;干军二名,即有法人一名手执洋枪、腰刀监督,不准与本地人说话:是以无从探问消息。明德随即访问本地百姓,据称「平安」船上如何情形,俱未到过;因法人不准小船到伊船边,是以该船上现在如何,委实不知。惟闻该船被牵有七百多人,到澎时有数十名自行跳水;法人开枪,其中间有逃脱者、亦有溺毙及被枪死者,然不知实数,恰未闻被杀三百余名之事。有云法人已将营官、大二副及勇丁三百余名装至西贡,或在基隆不定。见港内外共有法船九号,「平安」船在内。访闻尚有干军一名在西屿地方,因当时跳水凫在该处;现经于巡捕前往访查矣。妈宫街上房屋,或被炮打、或被火焚,均属縻烂;尚余几间完好房屋,系法酋居住。协署尚好,亦系法酋修理居住,旗杆砍断;并有法人在该处开基,修理码头道路。明德委因探听不出实情,先行搭坐原船回台销差是实』。

    据前澎湖炮台炮手美国人吶臣回称:『三月十三晚,从安平雇民船,同差弁于、彭两位往澎湖。于十五早,到妈宫炮台前下碇。法兵船派小火轮,法弁一员、法兵七名身带洋枪、腰刀上我民船搜查;即带我去兵船上,问我从那里来、来干何事?我说:「由香港到厦门、淡水、台湾府雇民船来。「平安」轮船东主伊尹氐派我来查问「平安」轮船为何被拿?何日何处拿的」?据法兵船主说,他不能答此话,须问孤拔;孤拔现在有病睡卧,须至下午方能会客。我又问「可准我上岸否」?他说「不能。一概人等皆不能上岸」。他就送我回民船,我即嘱于、彭两位私偷上岸。至下午六点钟,于、彭回船。四点钟时,法人又派小火轮来请我去见孤拔;见面,问我来作何事?我即将以上来意答他。他说:「「平安」轮船是在封禁界内拿的,船上有兵勇七百名、炸药四箱、现银数千两,余外别无军装」。我又问他「所拿之人,将来作何办法?如果此刻可放,我即雇一轮船来载回去如何」?孤拔说:「不能;所拿之人,须照敌国之兵办理。俟和好后,自然放回。眼下有三百余名已解去西贡,其余在澎湖做工。船主已教其立誓,放其回厦门去矣;随时传谕可到。尚有中国营官三、四人及船上各副人等,亦解去西贡。「平安」船将来应作何办法,此刻不能定夺。此次已第二次拿获,不便轻放」。我问他别的话,他一概不回答。我说:「我的东主定要照公法索还此船」。他亦不答。我说:「尔不答应,教我回去如何回报东主」?他即写字一张,交我回去销差』。

    敬启者:管带东洋水师轮船副将某文凭已到澎湖妈宫口,请撤澎防;并已出示撤去台湾已经封取各境内兵勇矣。意学日寄。

    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号--即华历本年三月十五日。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五四(二九六二页)。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呈与法国使臣商办详细条约画押竣事折稿并条约副本

    四月二十八日(六、一○),北洋大臣李鸿章文称:

    案照本大臣会同刑部尚书锡、鸿胪寺卿邓,与法国使臣商办详细条约,画押竣事。

    除恭折具奏,将条约正本咨送军机处进呈御览外,相应将画押钤印条约副本中国文、法国文各一分咨送贵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照录奏稿

    奏为与法国使臣商办详细条约,画押竣事;仰祈圣鉴事。

    窃臣等钦奉三月初六日上谕:『本日已有旨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法国使臣办理详细条约事务;并派锡珍、邓承修前往天津,会同商办。法使巴德纳不日到津,所有应议事宜关系重大,李鸿章务当与锡珍、邓承修会同详细妥筹,临机因应;与法使据理辩论,毋得意存迁就,总期无伤国体、不贻后患。仍随时奏明,请旨遵行』等因,钦此。仰见圣谟闳远,训示周详;曷任钦悚!臣锡〔珍〕、臣承〔修〕陛辞后,于三月初十日抵津会晤臣鸿〔章〕密商详细条约,业由总理衙门王大臣饬总税务司赫德与巴黎法外部电商办理。巴德纳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谈及公事。三月十六日,接奉醇亲王、礼亲王、庆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拟详约十条,皆本上年津约之意略有出入,现酌改数处,属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当据管见胪陈去后。嗣迭准庆郡王等密函:历次删改辩论之处甚多,均随时进呈御览,遵旨酌办。三月二十九日,先将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条,彼此均允照办。四月初三、初六等日,复将第五、六条核订,先后抄交臣等与巴德纳督同中、法翻译官详确考究,讲解文义;间有不符,复函请王大臣与赫德、丁韪良等妥细校正,寄由臣等与巴德纳面定,仍请总理衙门随时奏进,请旨遵行。四月十九日,第二、十两条亦经法电遵改;巴德纳译送臣等,又缄请庆郡王令赫德、丁韪良另译进呈。二十三日,奉电旨:『此次议约往返电商各条,均尚得体。本日披览改定第二、第十两条,亦最妥协。着李鸿章等再将各条详加核对,如意义相符、并无参错,即着定期画押』等因,钦此。臣等复与巴德纳面商,覆加核定;随即电奏在案。该使屡催克期画押,订于四月二十七日齐集公所,将中、法文四分会同校对无讹,均各画押、钤印竣事,彼此各存正、副本二分。窃维中、法两国为越事战争数年,胜负互见。今乘谅山大捷之后,皇威震慑,薄海同钦;法都既有悔祸之诚,中土亦可藉收戢兵之益。仰蒙皇太后、皇上坚持定见,杜要求之诡谋、扩怀柔之大度;诸王大臣和衷匡弼,实力赞襄。自本年正月迄今,往复辨折,煞费经营;遂得定艰危于俄顷、跻举世于平康,实天下臣民之福。臣等从事其间,禀承庙谟随机因应,幸无陨越;断不敢稍有草率,致贻后悔。此后惟冀总理衙门暨滇、粤各督抚臣恪遵条约,分晰筹办;慎固封守,联络邦交:庶可防患于未萌、相安于无事耳。谨将条约正本封送军机处进呈,恭候批准,以便届时互援;其副本,咨送总理衙门查核。臣鸿〔章〕原奉全权大臣谕旨一道,敬谨咨缴军机处备查。

    所有商办法国详细条约画押竣事缘由,谨缮折由驿驰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施行。

    再,臣锡〔珍〕、臣邓承〔修〕即日起程回京复命。合并声明。谨奏。

    照录与法国巴使会议改定条款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厢黄旗汉军都统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特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第一款:一、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一、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一、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易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宜驻扎。

    第六款: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一、中、法现在立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勷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一、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一、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日、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日。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五七(二九六六页)。

    北洋大臣李鸿章咨呈与法使议定双方释还俘掳兵勇并宽免因案牵涉人等片稿

    四月二十八日(六、一○),北洋大臣李鸿章文称:

    为照本大臣于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天津行馆由驿附奏「照会法国使臣将前次「平安」轮船官兵全数释回,法使请将广西生擒法国弁兵交还并将因案牵涉之张志瀛等宽免查究」一片。除俟奉到谕旨另行恭录咨行外,相应抄片咨会贵衙门,请烦查照施行。

    照录片稿

    再,臣鸿〔章〕前准左宗棠、杨昌浚电称:『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国兵船在台湾琅峤洋面截夺「平安」轮船,将所载杨岳斌干勇七百余人带往澎湖,闻已分送西贡安置;请向法使追索』等语;臣面商巴德纳,该使谓『此事尚在两国未停战以前;西国战例,凡彼此损伤人货,均不赔补。若俘获兵民,可互交还;但须和约定后再议。闻广西军营亦有擒获法国官兵数人,应恳发还互换。又苏州提讯卖给法船食物之人并被控之法馆幕友张志瀛等,均请释放,以敦睦谊』等情。臣查两国和约既定,在交战时俘获弁兵及因战事查拿之人一体释放,皆系万国公法所应行。臣因于详约画押之先,备具照会嘱将前次拿获「平安」轮船之官兵全数释回,其携往西贡者即交便船载回澎湖,由闽浙督臣派员往澎湖领取;该使照覆允办,并请将中国军营拿获法国弁兵一律释回。其意即指春间桂军生擒者。又称所有无论何国何色之人与前衅有涉者,乞恩宽免追究。其意即指上海张志瀛等案也。相应请旨饬下左宗棠、杨昌浚等,即派妥干大员赴澎湖会商法国兵官,索还前次截掳之弁勇;其由西贡载回弁勇船费若干,如该兵官求补,可由闽省筹给。并请旨饬下护广西抚臣李秉衡,将前此生擒法国弁兵照数押交越境法国官兵查收;仍恳恩饬两江督臣、江苏抚臣将前此因案牵涉之张志瀛等一并〔宽〕免追究,以广皇仁而示大信。以上各节,可否均由电报转达,俾昭迅速?谨照抄臣与巴德纳往复照会稿,咨送军机处备查;伏祈圣鉴,训示施行。谨附片具奏。

    照录清折

    照录给法国巴使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本年二月二十六日贵国兵船在台湾琅峤洋面截夺「平安」轮船,将该船所载中国弁兵七百余人带往澎湖,闻已分半载送西贡安置等情。查各国公法,凡战时所俘获兵士,俟和议定后,仍即交还。兹中、法和约业经订定,应请贵大臣笃念友谊,转致贵水师提督即将前次拿获「平安」轮船之官兵七百余人,全数释回;其携往西贡者,亦即交便船载回澎湖。本大臣当咨会闽浙督部堂杨,就近派员前往澎湖领取。谅贵国必能体彼此和好之忱,迅速施行。相应照会贵大臣,请烦查照见覆。须至照会者。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照录法国巴使照覆

    为照覆事。接准贵大臣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照会内开:『法国兵船截夺「平安」轮船所载中国弁兵,应请转致释回』等因前来。查我国家想中国内地若遇有拿获法国兵弁等,则贵国必定一律释回;即已达致,无不应允。所请惟愿于互交拿获弁兵之余,按照各国公法,一面亦由贵国将所有无论何国何色之人与前衅有涉者,一体宽免追究。谅贵国必愿我两国前者参差、日后无留遗迹,即能体谅此和好之忱,亦乐而施行;希即见覆可也。为此照覆。须至照会。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八日。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五八(二九七三页)。

    军机处交出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使议定双方释还俘掳兵勇并宽免涉嫌人等抄片

    四月二十九日(六、一一),军机处交出北洋大臣李鸿章抄片称:

    再,臣鸿章前准左宗棠、杨昌浚电称:『本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国兵船在台湾琅峤洋面截夺「平安」轮船,将所载杨岳斌干勇七百余人带往澎湖,闻已分送西贡安置;请向法使追索』等语。臣面商巴德纳,该使谓『此事尚在两国未停战以前;西国战例:凡彼此损伤人货,均不赔补。若获兵民,可互交还;但须和约定后再议。闻广西军营亦有擒获法国官兵数人,应恳发还互换;又苏州提讯卖给法船食物之人并被控之法馆幕友张志瀛等,均请释放以敦睦谊』等情。臣查两国和局既定,交战时掳获弁兵及因战事查拿之人一体释放,皆系万国公法所应行。臣因于详约画押之先,备具照会嘱将前次拿获「平安」轮船之官兵全数释回,其携往西贡者即交便船载回澎湖,由闽浙督臣派员往澎湖领取;该使照覆允办,并请将中国军营拿获法国弁兵一律释回。其意即指春间桂军生擒者。又称所有无论何国何色之人与前衅有涉,乞恩宽免追究。其意即指上海张志瀛等案也。相应请旨敕下左宗棠、杨昌浚等,即派妥干大员赴澎湖会商法国兵官,索还前次截掳之弁勇;其由西贡载回弁勇船费若干,如该兵官求补,可由闽省筹给。并请旨敕下护广西抚臣李秉衡,将前次生擒法国弁兵照数押交越境法国兵官查收;仍恳恩敕两江督臣、江苏抚臣将前此因案牵涉之张志瀛等一并宽免追究,以广皇仁而示大信。以上各节,可否均由电报转达,俾昭迅速?谨照抄臣与巴德纳往复照会稿,咨送军机处备查;伏乞圣鉴,训示施行。谨附片具奏。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军机大臣奉旨:『已有旨。钦此』。

    照录抄折

    照录法国全〔权〕大臣巴德纳照覆

    为照覆事。接准贵大臣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照会内开:『法国兵船截夺「平安」轮船所载中国弁兵,应请转致释回』等因前来。查我国家想中国内地若遇有拿获法国兵弁等,则贵国必定一律释回;即已达致,无不应允所请。惟愿于互交拿获弁兵之余,按照各国公法,一面亦由贵国将所有无论何国何色之人与前衅有涉者,一体宽免追究。谅贵国必愿我两国前者参差、日后无留遗迹,即能体谅此和好之忱,亦乐而施行;希即见覆可也。为此照覆,须至照会者。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八日。

    照录给法国全权大臣巴德纳照会稿

    为照会事。照得本年二月二十六日贵国兵船在台湾琅峤洋面截夺「平安」轮船,将该船所载中国弁兵七百余人带往澎湖,闻已分半载送西贡安置等情。查各国公法:凡战时所俘获兵士,俟和议定后,仍即交还。兹中、法和约业经订定,应请贵大臣笃念友谊,转致贵水师提督即将前次拿获「平安」轮船之官兵七百余人,全数释回;其有携往西贡者,亦即交便船载回澎湖。本大臣当咨会闽浙督部堂杨,就近派员前往澎湖领取。谅贵国必能体彼此和好之忱,迅速施行。相应照会贵大臣,请烦查照见覆。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六六四(二九八四页)。

    军机处交出李鸿章等与法国使臣商办详细条约画押竣事抄折

    四月二十九日(六、一一),军机处交出李鸿章、锡珍、邓承修等抄折称:

    为与法国使臣商办详细条约,画押竣事;仰祈圣鉴事。

    窃臣等钦奉三月初六日上谕:『本日已有旨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与法国使臣办理详细条约事务』等因,钦此。仰见圣谟闳远,训示周详;曷任钦悚。臣锡珍、臣承修陛辞后,于三月初十日抵津会晤臣鸿章密商详细条约,业由总理衙门王大臣饬总税务司赫德与巴黎法外部电商办理。巴德纳至津,彼此拜晤,初未谈及公事。三月十六日,接奉醇亲王、礼亲王、庆郡王公函,以赫德面交法都所拟详约十条,皆本上年津约之意略有出入,现酌改数处,属臣等再行酌度具覆;臣等当据管见胪陈去后。嗣迭准庆郡王等密函:历次删改辩论之处甚多,均随时进呈御览,遵旨酌办。三月二十九日,先将第一、三、四、七、八、九共六条,彼此均允照办。四月初三、初六等日,复将第五、八条核订,先后抄交臣等与巴德纳督同中、法翻译官详确考究,讲解文义;间有不符,复函请王大臣与赫德、丁韪良等妥细校正,寄由臣等与巴德纳而定,仍请总理衙门随时奏进,请旨遵行。四月十九日,第二、十两条亦经法电遵改;巴德纳译送臣等,又缄请庆郡王令赫德、丁韪良另译进呈。二十三日,奉电旨:『此次议约往返电商各条,均尚得体。本日披览改定第二、第十两条,亦最妥协。着李鸿章等再将各条详加核对,如意义相符、并无参错,即着定期画押』等因,钦此。臣等复与巴德纳面商,覆加核定;随即电奏在案。该使屡催克期画押,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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